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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

  加速培养中级妇幼保健人员,除各省、自治区现有中等卫生学校的助产士、妇幼医士每年招生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办助产学校、妇幼医士、儿保医士学校,培养中级妇幼人员。此外,还可积极试办卫生职业高中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以充实基层。初级保健人员的初训和考核,由县卫生学校、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所(站)共同负责。乡村医生都要给以妇幼保健、节育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特别是女乡村医生要掌握接生技术。
  在职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同济医科大学、重庆医学院、兰州医学院、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首都儿科研究所、成都市妇幼保健院等作为全国的培训基地,为民族地区培训高级妇幼保健师资、技术带头人和部分管理干部。省、自治区和州、市也要有培训基地。到1990年将现有从事妇幼保健工作而末经过专业训练的妇幼保健人员轮训一遍。
  加强内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技术支援,以加速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对口支援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聘请专家兼职和咨询服务,组织参观,专业技术协作,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提高班或派讲学团到民族地区传授技术方法等,对口支援的地区分工,参照卫生部、国家民委、劳动人事部(83)卫医字36号文件。
  三、宣传教育。妇幼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性、社会性,特别是普及新法接生是个移风易俗的问题,要动员群众同迷信和不卫生的习惯作斗争,必须有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与妇联、民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把知识交给群众。首先要向民族地区的干部、教师,特别要向领导干部和一切有文化的妇女进行宣传,通过他们再向广大的群众宣传动员。
  制作一些有民族特色的幻灯片、电影片、录像片、画册等妇幼卫生宣传品投放给民族地区。各级妇幼卫生机构要添置必要的宣传工具,如幻灯机、电影机、录像机、宣传车等。
  四、加强领导。这是搞好妇幼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对妇幼卫生工作1年抓几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目前,新法接生尚未打开局面的旗(县),建议由当地政府领导挂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以协调和领导妇幼卫生、新法接生工作的落实。各地尽快解决县妇幼保健所(站)无房、无交通工具、无业务经费的问题,在近几年内从卫生事业费中拿出适当数量支持妇幼卫生事业,改善县妇幼保健所(站)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省(自治区)、州(市)卫生厅(局),应建立相应的妇幼卫生处(科)、县(旗)卫生局要有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分期分批普及新法接生和健全组织、培训人才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加强科学管理,建立适合妇幼保健工作特点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级各类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和行之有效的检查评比奖罚制,调动医疗、防疫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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