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
(1986年3月10日 卫生部、国家民委、全国妇联)
指导思想
一、我国宪法规定:“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四十条规定:“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七五”期间,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民族团结,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促进民族地区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以改革为动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兴办妇幼卫生事业。“七五”期间,以普及新法接生为重点,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为目标,以健全组织为保证,以培训人才为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前导,按城、乡、农、牧(山)区不同情况,分类要求,抓住和解决当地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问题,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为90年代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主要指标和任务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到1990年要求达到以下指标:
1.50%以上的旗(县)新法接生达到普及标准(即新法接生率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1‰以下);其他旗(县)新法接生率平均50%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农区万分之6以下,牧(山)区万分之10左右;
3.婴儿死亡率农区30‰以下,牧(山)区50‰左右。
农村以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产科质量为主。已经普及新法接生的农村,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实行高危管理,推行科学接生(全产程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大力防治胎位性难产、产后出血、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完成尿瘘和Ⅱ°以上子宫脱垂现患的治疗扫尾,力争控制新发病例。按照《全国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大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科学喂养指导,配合防疫部门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大力防治儿童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儿童系统保健。
城市以“优生”、“优育”为重点,开展婚姻保健、围产保健、婴幼儿系统保健。努力降低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儿童体格发育水平。1990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4以下、婴儿死亡率降至20‰以下。有条件的城市还可开展女工保健和子宫颈癌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