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1986年6月12日)
近几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立比较迅速。但发展不平衡。为全面迅速的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把结核病列为重点防治疾病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尽快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求近1、2年内内地县全部建立机构,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全部解决有人管的问题。
二、继续加强防痨人员的培训工作。“北京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上海分中心”要加强全国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培训到县、乡,使城乡3级形成1个防痨网。
三、加强早期发现病人,推行短程化疗。各地要采取不同方式,利用现有手段早期发现病人,重点是传染源。对查出的病人要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短程化疗。实行短程化疗必须加强病人的管理工作。
四、迅速开展卡介苗接种工作。要求到1988年,以省为单位接种率达到85%,12周阳转率达到85%以上;到1990年以县为单位,接种率达到85%,12周阳转率达到75%以上。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必须经过培训,严禁差错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