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防止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并为搞好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创造条件,根据黑龙江、山东、吉林等地的经验和《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确定从一九七九年起,全国城乡医疗机构(含农村公社卫生院,下同)一律改变“以存定销”的办法,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是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质条件。据一九七七年统计,全国卫生部门所属城乡医疗机构的药品材料支出共达二十亿七千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四十六点二。加强药品管理,是合理组织供应,保证病人用药,减少损失浪费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卫生部在南昌召开卫生计划财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以后,多数省、市、自治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为此,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财政局认真抓好药品管理改革工作。
一、城乡医疗机构在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药品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金额管理”就是药库、药房、各科室等单位,其药品的收入、支出、消耗、库存都要按价格记载金额;药品出库时,都要按零售价计价。会计上要设置批零差价科目。
“数量统计”就是要对本单位经营的药品,其收入、支出、消耗、库存都应进行数量统计。具体统计的品种和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实耗实销”就是药房和各科室销售、消耗的药品,据实向药库和会计报销、结算,会计上按照药品实际消耗数列报业务支出,做到实耗实销、帐物相符。
二、城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周转金制度,根据消耗、供应情况,确定药品周转金的数额,报经主管部门核定。不得随意增减,防止超储积压或影响医疗。
三、城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要编制采购计划,购进入库时要认真验收,各种药品都要有确切的帐务记载。
四、对自制药品,要保证质量,建立制度,单独核算,具体做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确定。
五、药品必须建立库存定期盘点和盈亏报销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损耗率。进、销(耗)、存数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