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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表面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的检查:
  用擦拭法或医用胶布粘贴法在准直器内可触及的表面、治疗床表面100平方厘米上取样,然后制样进行β放射性活度测量。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九条 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三十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型式试验可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治疗室的设计,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治疗室四周墙壁(多层建筑应包括天棚、地板等),应有足够的屏蔽防护厚度。凡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应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第三十三条 治疗室的入口可采用迷路形式,以便更好降低控制室的辐射水平。
  治疗室门外应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三十四条 治疗室若需开窗,最好在顶棚或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高处开窗。
  第三十五条 控制室应设有监视、对讲装置。如设观察窗,该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三十六条 治疗室内的换气次数,一般每小时不应少于3~4次。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γ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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