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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0.1%。
  第九条 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毫米。
  第十条 灯光野边界与照射野边界之间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一条 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标称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偏差应小于10%。
  第十二条 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应小于5%。
  第十三条 源皮距50厘米以下的γ治疗机应有防“电子污染”的滤片。
  第十四条 治疗室一切设备,一般不应有污染。如表面有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应小于0.05微居里(1.85×10(上标)3贝可勒尔)/100平方厘米·2π。
  第十五条 机头和准直器必须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并有防止发生机头压迫患者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当停电或意外中断照射时,γ源应能自动恢复贮存位置。
  第十七条 γ治疗机应配备有用线束照射量的监测仪表。并与源位开关、计时器、防护门连锁。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并随附该机百分深度剂量分布图。
  γ源技术资料应注明γ源盒的密封性能检验结果、γ源的尺寸、有效总放射性活度、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及其标定日期等。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二十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探测器分别在距机头表面5厘米处和距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平方厘米和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
  距源1米处的漏射线检测,可在距源1米的球面上选取均匀对称分布的6个检测点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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