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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自一九七九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重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全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有所加强。各地卫生、公安、科委等部门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从事放射性工作单位普遍进行了检查;对部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监测;摸清了本地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所用品种、数量,生产、使用及其防护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单位重新发给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对防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了改进意见。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实施细则,明确了职责范围,加强了监督管理;还举办了防护专业班、进修班,普及了卫生防护知识,提高了业务技术水平和防护管理水平,促进了放射防护工作的开展,使放射事故明显减少。但问题仍很严重。自一九七九年四月实行《管理办法》以来,先后发生了十八起较大事故,如一九七九年七月,长庆油田野外测井时,放射源因无人看管而丢失,使二十二人受到照射;七月至十一月间,华北七所放射性同位素库房六次被盗,作案者十二人,盗走铅罐七十六个,使一些住宅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受到照射;十二月北京四0一所一司机,擅自在运送同位素专车上,代为私人运建筑材料,途中又随意将车停在公共场所,因无人看管,致使十一个放射源被盗,至今查无下落;今年九月,上海原子核所发生的放射事故,致使一工作人员受到五百至六百拉德(近致死剂量)照射的伤害。放射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有的部门至今还未转发);对放射防护工作督促检查不够,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设施差、维修管理不善;有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或失职等。
  为了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卫生防护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一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都适用。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放射卫生防护的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对忽视人民健康,拒不执行《管理办法》的单位,要严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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