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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卫生厅(局):
  1.对本地区各厂矿企业医疗卫生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2.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工业卫生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
  3.指导工业交通厅(局)卫生管理机构的工作,协助各工业交通厅(局)建立与整顿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对厂矿企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技术领导;
  4.负责厂矿企业职业病、职业中毒的诊断、治疗及其科研工作,协助厂矿企业拟订劳动卫生改善措施计划;
  5.负责本地区厂矿医疗卫生机构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工作;
  6.协助工业交通厅(局)办好各类医药卫生技术学校和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的调剂和进修培训;
  7.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厂矿企业的设计、厂址选择、施工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原有厂矿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检查;
  8.汇总本地区工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二)工业厅(局)的卫生行政机构:
  1.根据本系统工业的发展情况,负责制订卫生事业计划和所属厂矿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计划;
  2.按国家规定,会同财务部门管好用好本系统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药卫生补助金;
  3.负责监督检查厂矿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协助劳动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改善措施计划;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特殊生产条件,拟订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报卫生部门备案;
  5.负责解决所属厂矿企业的职业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疗养和安置问题;对地(市)、县工业局的工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厂矿企业的厂址选择、施工等项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7.监督检查所属厂矿的医疗卫生工作,汇总本系统的医疗、卫生统计报表。
  (三)厂矿企业、公司: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厂矿的医疗卫生机构;
  2.在工业厅(局)的行政领导和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和业务领导;
  3.根据本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部门布置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本公司、厂矿的卫生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筹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管好用好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药卫生补助金;
  5.负责解决职工中职业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疗养和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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