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化工部、煤炭部、冶金部、
 全国总工会、五机部、国防工办、国务院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10月7日)

  一、工业卫生管理机构
  工业卫生的管理机构,建国以来几经变动,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把工业卫生机构撤销了,人员拆散了,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了中发〔1978〕67号、中发〔1978〕79号、国发〔1978〕241号、国发〔1979〕100号文件,对全国工业卫生、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很大,调动了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卫生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已有三分之一的工业交通部门,恢复或健全了卫生管理机构,初步改善了工业卫生的管理状况。但是,还有三分之二的工业部和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工业厅(局)没有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这是许多厂矿企业工业卫生管理不力,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工业交通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认真落实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和搞好安全、卫生的一致性,要把工业卫生工作视为实现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要逐步掌握现代化工业的管理技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卫生的原则。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各工业厅(局)的卫生管理机构迅速恢复和健全起来。其人员编制,原则上由内部调剂解决,确实困难的,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解决。已经建立机构的,要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确实把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
  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于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以秘习字第303号文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二十多年来,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其中有些条文需要修改。
  实践表明,工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业部门与卫生部门两个积极性,建立分工负责制,各尽其责,大力协同,才能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厂矿企业中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问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预防工作有赖于工业部门本身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革工艺设备,和加强企业管理不可分割。因此,此项工作,应由工业部门负责管理,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厂矿企业中的一般医疗、防疫等工作的管理问题,鉴于我国各工业部门、各地区之间情况差别很大,要从实际出发,除铁道、二机、煤炭等部门自行管理外,其它工业交通部门,原则上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工业交通部门要积极给予合作。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工作方面,仍按过去分工,各有侧重,密切配合。根据以上原则,对一九五七年《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分工,见附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