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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六日)


  随着外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港口运输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卫生检疫管理,严防疫病传入,简化检查手续,减少船舶的非生产停泊时间。现参考国外的经验,试行船舶电讯卫生检疫,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电讯卫生检疫的条件:
  1.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来自非染疫地区和港口。
  3.在本航次上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4.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二、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
  1.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名和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2.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
  3.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预防接种证书有否失效。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接到船舶要求电讯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在该船抵达港口四小时前,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情况用无线电话进行口头询问,并答复是否同意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仍需在检疫锚地实施进口检疫。
  1.离开疫区后,抵达本港时尚未超过各该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
  2.虽非来自疫区,但船上曾有或有呕吐、腹泻、皮疹、黄疸、高热、腹股沟、淋巴腺肿痛等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3.船上有啮齿动物的反常死亡。
  4.来自黄热病地方流行区未超过三十天者。
  5.船上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可随时检查或抽查船上的卫生情况,对不遵守检疫条例规定或有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时,虽经多次指出,仍不改善者,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金,直至终止船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布,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传布的严重危险时,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情节轻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分别给予警告、罚金,或者拘役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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