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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失效]

  三、接种事故:由于生物制品质量和预防接种使用时的差错或污染所造成的事故,其医药费用由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如街道(里弄)卫生站或大队合作医疗室确有困难,经县、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在当地卫生事业经费内开支。
  第五条 偶合其他疾病
  如经会诊或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不属于预防接种反应的偶合病例,由诊治的医疗单位负责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原因进行解释。如患者或其亲属无理取闹时,其所在单位组织应配合进行说服教育,经再三劝告不听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报请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发现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县、市卫生防疫站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调查表,于每种疫苗接种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将严重反应上报卫生部并抄送制造该生物制品的单位和卫生部生物制品检定所。

附件一: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

  一、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
  二、预防接种反应、事故和偶合其他疾病的诊断及处理
  (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
  (二)异常反应
  1.晕厥
  2.无菌性脓疡
  3.变态反应:血清病、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局部过敏性坏死反应、变态反应性脑脊髓炎
  4.牛痘接种后的异常反应
  (三)卡介苗接种后的强烈反应和接种事故
  (四)与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有关的病例
  (五)加重原有疾病或引起复发
  (六)事故
  (七)偶合其他疾病。

附件二: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

  一、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
  对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在每次接种后均需及时了解反应情况,并做好处理准备。尤以普遍开展预防接种时更是如此,一旦出现异常反应或事故应立即调查处理和上报。县(区)卫生防疫站对每例严重的异常反应和事故均需进行个案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性别、年龄、职业、家长姓名、住址、单位名称。
  2.接种制品的名称、批号、失效期、生产单位、接种部位、接种途径、接种日期时间、针次、剂量、接种单位、接种者姓名、制品检定结果。
  3.既往史:接种前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过敏史、神经、精神病史、以往预防接种史(包括本制品的以往接种史)及反应。
  4.家族史:有无癫痫、脑病、惊厥、过敏史等。
  5.反应出现时间:局部及全身反应情况,包括主诉和体征。
  6.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情况。除常规检查外应包括免疫功能测定,细菌、病毒的分离等。
  7.处理经过:门诊治疗单位,初诊日期,住院日期,医院名称、住院号,治疗经过,转归:痊愈、后遗症、死亡(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病理解剖情况)、就诊单位诊断,与这次预防接种的关系。
  8.制品保存情况,接种的环境、操作情况和器材消毒等情况。
  9.同时、同地、同批或同支苗接种人数及反应情况,接种者当天接种人数及反应情况可结合当时当地未接种同种制品的对象的健康情况;当地或周围有无传染病流行及接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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