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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8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1982年11月29日)废止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1980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防接种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某些传染病的目的。
  第二条 预防接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必须有高度政治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周密的计划,确保接种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领导所属卫生防疫站和医疗单位,作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
  2. 预防接种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有相应组织和专人负责制订计划、生物制品发放、预防接种效果的考核以及对医疗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3.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

  第四条 目前,在我国以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联合制剂,痘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等作为儿童基础免疫制品。在乙型脑炎流行区,可增加乙型脑炎疫苗。
  儿童基础免疫参照下列程序施行:
  百白破联合制剂:六个月以上进行全程免疫,第一年注射三针;第二年注射一针。经本品全程免疫后,不再需要用本品做加强注射,可根据情况用百日咳菌苗或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或吸附精白喉、破伤风二联毒素进行加强免疫。
  痘苗:按种痘办法施行。
  卡介苗:1岁以内初种一次。
  脊髓灰质炎疫苗:出生两个月后初服,一岁、两岁、七岁各复服一次。
  麻疹疫苗:出生后八至十二个月初种,适当时机加强免疫一次。
  乙型脑炎疫苗:一岁基础免疫,二岁加强,六岁、十岁各加强免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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