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 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
使用新菌种时,应按《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第五条 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装用品和涂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容器、用具应经常洗刷、消毒。
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七条 酱油、食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条 不得用味精废液配制酱油。
用酸水解法生产酱油,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