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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服用;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慎用;
  *严格按规定剂量服药,凡有服药禁忌和既往服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给药;
  *在集体服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对反应的观察;
  *各地对服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集体服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 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技术规范):
  6.1 学生集体服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 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 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它监测项目。
  6.4 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蛲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 组织工作:
  7.1.1 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 成立领导小组;
  7.1.2.1 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 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地区的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7.3 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 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收;
  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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