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属新批准建设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对其所进口的建馆物资可不给予税收优惠。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79 号文应停止执行。
附件一: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进口物品准予免税的目录表
附件二:限制进口和照章征税的货物品种目录表
附件三:
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
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旅游饭店
进口物品准予免秩的目录表
一、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包括(一)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各种材料制成的门窗、铝合金和其他有色金属材料;(二)油漆、涂料、装修用五金制品等。
二、附属设备:指旅馆主体工程的固定的设备,包括(一)中央集中空调设备;(二)防火、防盗、防毒等各种自动报警设备;电梯;(三)室内卫生设备;(四)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各种固定物品,如吊灯、壁灯等各种灯具;(五)固定的厨房设备。
三、作为主体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包括(一)电话、电报、传真等通讯设备;(二)计算机控制的管理、经营网络设备(不含微型计算机);(三)各种安全监视系统设备(不含电视机、成套录像设备和录(放)像机)。
附件二:
照章征税的物品品种目录表
一、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包括水泥、沥青、大理石和其他建筑用石、未上釉或已上釉的各种铺地砖和贴面砖、石膏板、岩棉和玻璃棉及其制品、玻璃马赛克、钢结构件等。
二、各种汽车和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客货两用车、货车、保温车、冷藏车、摩托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