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十六个
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民委(经)字〔1991〕第24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发〔1987〕278号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布局、保证生产和供应的原则,经对全国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重新审核,现确定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见附件)。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群众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要继续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主动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出贡献。定点企业要按计划要求组织生产、供应,否则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