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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0年3月29日 〔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87]财商字第108号),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供销社一九八五年末的待处理损失占用的贷款实行挂帐停息,挂帐停息时间暂定三年,三年以后如何处理,另行确定。按此规定,这项挂帐停息贷款将于一九九0年三月末到期。
  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到期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供销社主要是为农村服务,目前市场疲软,供销社亏损面增加,经营比较困难。因此,对供销社一九八五年末待处理损失,按扣除已处理部分后的余额,即一九九0年三月末银行实际挂帐停息贷款数额,再挂帐停息一年。
  二、从一九九一年起,用三年或稍长点的时间逐步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用全国统一调价后的库存商品升值部分予以抵补,在抵补以前继续挂帐停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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