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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充分利用商业部进出口物资接运站仓库、场地储存粮食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充分利用商业部进出口
 物资接运站仓库、场地储存粮食的通知
 (1990年12月12日 
 部发〔90〕基(储)字第1142号)


  今年我国粮食丰收,为了缓解当前粮食部门粮库不足的矛盾,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充分利用我部进出口物资接运站的仓库及场地储存粮食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直辖市粮食厅(局)应根据储粮实际需要,同本地区商业进出口物资接运站、商业储运公司联系;各有关进出口物资接运站、商业储运公司要努力挖掘潜力,优先满足粮食部门储存粮食的需要。
  二、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原则上采取出租库房和货场,由当地粮食部门自行管理的办法,双方签订代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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