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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加强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管理的通知
 (1990年4月20日 〔90〕商贸粮字第108号)


  为了管好、用好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代购的市场调节粮,稳定市场、稳定粮价,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签订“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并已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拨付价款的,协议书中载明的粮食品种和数量,粮权属中央。
  二、市场调节粮在议销以前,由产区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集运到最后发粮单位的铁路沿线和港口码头条件好的粮食仓库储存,单独统计,专账记载,切实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管理人员五落实,并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储粮安全。保管费按“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规定负担。
  三、市场调节粮由商业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主要用于省间议价调剂,安排市场。销售,由商业部确定去向、时间、销售价格,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具体安排,通知省级发粮方和收粮方执行。非经中央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动用。擅自动用的,要严肃处理,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收、发粮省级粮油贸易(议购议销)公司接到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市场调节粮调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收、发粮单位,并逐级向粮食部门调运主管单位申报,纳入运输计划,发粮省还应向铁路交通部门提送托运计划表,以保证及时发运和接收。商务事故,由收、发粮双方参照商业部发布的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协商处理。
  五、收粮方省级粮油贸易(议购议销)公司接到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市场调节粮调拨通知后,要按协议规定,及时与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结算粮款。收到粮食后,要及时与发粮方结算运杂费和包装费,并及时向中央财政交回所垫付的利息。
  六、对市场调节粮,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1990年粮食统计制度的有关修改意见,准确、及时向商业部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这部分粮食的销售、调拨和库存变化统计办法,由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另行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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