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中,要强调紧密联系实际,边学、边用、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和行为。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人以及所有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把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引上法制轨道。
二、对前段的商业法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以法治商、依法经商落实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这次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我部(87)商办字第3号《
关于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前段的商业法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检查,响应七个单位发出的倡议,制订出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建设的措施,把商业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总结检查中,应当按照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的精神,把以法治商、依法经商,促进与保障商业体制改革作为检查的重点。在方法、步骤上可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分片、分行业、分批进行。通过检查,要根据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法令和部颁规章,制定、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把国家有关商业的法规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落实到基层,把企业的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检查,对涌现出来的依法管理企业的先进典型,要大力推广。
为了交流商业法制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建设工作,我部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商业法制工作会议,请你们着手准备,总结有关经验。
三、充实和加强商业法制机构,加速培养商业法制人才。
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依法管理企业的开展,迫切要求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商业法制机构和商业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并配以必要的人员。乔石同志在去年四月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曾强调指出:“要做好法制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是不行的。”去年十二月他又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仅靠国务院法制局是不够的,各部门要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充实力量,加强法制机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商业体制改革深化和商业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需要,适应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发展和商业企业自主权扩大的需要。目前尚未成立法制机构的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职能转变中,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尽快建立起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大中型商业企业要按照国家经委、司法部的要求,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为企业内必要的职能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中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形成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体系”,使整个企业活动在法制的范围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