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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 〔88〕商办字第1号)


  今年一月四日至十日,中央宣传部、国家经委和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按照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研究了做好企业普法教育工作,依法管理企业的问题。商业部门有七个单位(商业四个、粮食一个、供销二个)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三位代表在大会上介绍了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经验。会后,这七位代表所在单位向全国商业、粮食、供销企业发出了《关于加强商业企业法制工作的倡议书》。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除七个单位的倡议书供你们参阅外,特将会议上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在《商业法制资料》1988年第2期上摘要刊登,请结合十三大文件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并请在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同时,集中力量抓好三件事:
  一、继续抓好普法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与商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把普法不断引向深入。
  今年是开展普法工作的第三个年头,年底以前,全国的一般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要基本完成“十法一条例”的普法学习任务。因此,“十法一条例”普及教育尚未结束的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抓紧抓好,已经完成普法教育的,要及时转入普及、宣传与商业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为了统一商业部门有关商业专业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已经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初步选定把“九法十一条例”作为普及商业专业法律知识的内容,这些法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久即将公布)、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破产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厂长工作条例。此外,税法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也请你们列入普法的内容。有些商业行业还应把药品管理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烟草专卖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专业法规,列入普法的内容。即将下达的关于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以及今后国家新发布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章,需要普及的也应随时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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