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1986年10月4日)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关于偷税、漏税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问题。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和分成,是合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及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应交收入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关于违反国家物价政策问题。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制定与调整应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或自行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就地加价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重要消费品的;擅自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加价销售的;钻粮食等多种价格的空子,套取国家补贴的;高价抢购,哄抬市场物价,压级压价收购重要农产品的;擅自提高医疗、文教、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以及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