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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建设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周期和设计深度等要求;
  4.合同的主条件和要求;
  5.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勘察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6.设计进度和收费。
  第十五条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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