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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生产组织和职工人员编制。
  (十八)建设顺序和期限。
  (十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物单位造价及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二十)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二十一)单项工程项目名称、数量表,工程总概算和分项概算。扩建项目,应说明企业原有设备、房屋的现状和生产概况,以及挖潜利用的意见。
  (二十二)贷款建设项目,要根据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还款期限。
  施工图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制定的,是进行建筑安装所需要的图纸,是现场施工的依据。同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招、投标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从简编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包括商业院校)的初步设计,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意见后报商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商业院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院校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二)小型建设项目:
  部直属商业院校、设计院等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部直属物资储备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分别由建设单位或商业厅、局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部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审批。并将审批的初步设计报部备核。
  第十八条 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数的10%,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达到大中型建设项目标准,应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
  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施工图,不能施工。要求做到预算不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批准的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要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心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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