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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调拨粮食装具省间调拨作价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清理宣布废止一九九二年以前发布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1992年6月1日)废止

商业部关于调拨粮食装具省间调拨作价问题的通知
 (1986年1月14日 新发〔86〕储(粮)字第2号)


  根据当前市场新麻袋价格情况,经征得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同意,现将粮食系统内部粮食装具省间调拨作价调整如下:
  一、新麻袋:107×74厘米,66×35根/10厘米,927克每条调整为二元一角。
  二、维棉布新面袋:长87厘米,宽45厘米,面粉容量25公斤;每条从八角调整为九角。纯棉布新面袋:长84厘米、宽45厘米,面粉容量25公斤,每条从六角五分调整为八角。
  三、旧麻袋、杂袋、旧面袋(含维棉布袋、纯棉布袋),以及使用各等级麻袋缝制的大麻袋片和聚丙烯编织片等铺垫物品的作价及核收押金,均维持现行调拨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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