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批零差价时要主动与邻省联系,接壤地区市场的食盐批发价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过大,引起矛盾。
五、食盐批发价降低以后,为了不影响转批业务的开展,供销社所得的转批优待额不变。
六、销区动用国家储备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在补交税款时,按这次核定的各销区临时减税额减税交纳。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将安排情况告轻工业部盐务总局。
八、有关批发环节库存食盐减值和财政预算如何处理问题,将另文下达。
这次调减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各地有关部门和批零经营单位,要把搞好食盐供应工作看成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食盐的组织调运、批发、零售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端正经营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今后,批零环节都应有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单位不积极进货造成食盐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盐或有盐供应不及时造成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经营食盐出现了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经营食盐。
附件: 食盐减征盐税金额表
(元/吨)
北 京 市 11元 山 东 省 12元
天 津 市 11元 河 南 省 12元
河 北 省 12元 湖 北 省 21元
山 西 省 14元 湖 南 省 18元
内 蒙 古 区 14元 广 东 省 7元
辽 宁 省 10元 广 西 省 18元
吉 林 省 10元 四 川 省 21元
黑 龙 江 省 10元 贵 州 省 18元
上 海 市 11元 云 南 省 18元
江 苏 省 12元 陕 西 省 15元
浙 江 省 7元 甘 肃 省 14元
安 徽 省 12元 青 海 省 14元
福 建 省 12元 宁 夏 区 14元
江 西 省 18元 新 疆 区 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