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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批零差价食盐减征盐税的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批零差价时要主动与邻省联系,接壤地区市场的食盐批发价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过大,引起矛盾。
  五、食盐批发价降低以后,为了不影响转批业务的开展,供销社所得的转批优待额不变。
  六、销区动用国家储备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在补交税款时,按这次核定的各销区临时减税额减税交纳。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将安排情况告轻工业部盐务总局。
  八、有关批发环节库存食盐减值和财政预算如何处理问题,将另文下达。
  这次调减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各地有关部门和批零经营单位,要把搞好食盐供应工作看成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食盐的组织调运、批发、零售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端正经营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今后,批零环节都应有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单位不积极进货造成食盐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盐或有盐供应不及时造成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经营食盐出现了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经营食盐。

附件:         食盐减征盐税金额表

                (元/吨)


     北  京  市  11元   山  东  省  12元
     天  津  市  11元   河  南  省  12元
     河  北  省  12元   湖  北  省  21元
     山  西  省  14元   湖  南  省  18元
     内 蒙 古 区  14元   广  东  省   7元
     辽  宁  省  10元   广  西  省  18元
     吉  林  省  10元   四  川  省  21元
     黑 龙 江 省  10元   贵  州  省  18元
     上  海  市  11元   云  南  省  18元
     江  苏  省  12元   陕  西  省  15元
     浙  江  省   7元   甘  肃  省  14元
     安  徽  省  12元   青  海  省  14元
     福  建  省  12元   宁  夏  区  14元
     江  西  省  18元   新  疆  区  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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