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二)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能判别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四)超过检查期限的;
(五)钢印标志不全,不能识别的;
(六)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氨瓶不得用贮氨器或其他容器代替。
第六十三条 氨瓶充装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氨瓶充装系数不大于0.53公斤/升,严禁超量充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发现充装过量的必须立即作减量处理;
(二)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氨瓶编号,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三)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值应为常用值的1.5~3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四条 氨瓶每三年必须交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条 氨瓶在使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敲击、碰撞;
(二)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三)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四)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五)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六)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第六十六条 氨瓶运输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二)氨瓶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车装运时应横向排列,方向一致,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帮;
(三)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四)车上禁止烟火,禁止坐人,车上应备有防氨用具;
(五)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六十七条 储存氨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
(二)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有抢救和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