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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2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6日)废止

商业部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社员
 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6月26日 〔85〕商财字第30号)


  自中共中央1982年以来的四个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国发〔1984〕96号文件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放手吸收农民入股,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使供销合作社在经济上同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要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和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服务中心。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指示精神,积极吸收社员股金和筹集社会资金,截至1985年一季度末,社员股金已达11.9亿元,比1982年增加了2.1倍,集资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扩股集资工作和加强对社员股金、社会集资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并经上海财会处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部财会司联系。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农民入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的作用,增强供销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中心,特制订本办法。
  一、关于吸收社员股金
  (一)吸收社员股金,是为了扩大社员在供销社的资金比重,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吸收社员股金要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额不限的原则。
  (三)入股对象主要是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供销社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对供销社系统以外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入股,同社员一样享受保息分红。凡以个人名义入股者,不得动用国家或集体的资金财产。
  (四)对吸收的社员股金要颁发社员证,填列股额,设立明细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股金的吸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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