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1985年4月21日 〔85〕商合字第2号)
关于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中央和国务院都已有明确的指示和规定。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随意把按经济区建立的供销社划为以乡建立供销社,并将供销社“下放乡镇管理”,改变隶属关系,平调供销社的人、财、物,并用行政办法干预供销社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中央和国务院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的。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财贸办公室、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出的通知原文转发,各地如有类似情况,亦望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保证供销社体制改革沿着中央和国务院指明的方向深入发展。
附件一: 陕西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财贸办公室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
给各地区行署及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通知
(1985年4月6日)
据省供销社反映,近来有少数县、市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把基层供销社的人权、财权下放给乡政府管理,供销社的人事任免由乡政府决定,业务由乡政府和县联社共同指导。这种作法已在供销社干部、职工中引起思想波动,影响供销社的进一步改革和业务经营。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供销社是合作性的、民办的集体商业企业,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一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乡政府只是履行政权机构的职能。把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乡政府管理,人事任免由乡政府决定,是不符合中央《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精神的,也不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和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不能改变,仍由县联社按照社章实行统一管理。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做法,应很快改变过来;对随意平调供销社的资金和商品,以行政命令办法干预供销社正常经营活动的,也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望贯彻执行。
附件二: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不要将供销社
划归乡(镇)政府领导和管理给各地、市、州供销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