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端正
经营思想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
(国药办字(85)第711号 1985年12月18日)
今年以来,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查处制售伪劣药品和医药商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初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医药经营中的不正之风仍未杜绝。有的还很严重,影响很坏。医药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是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指示,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工、商企业都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贯彻《
药品管理法》,加强对职工进行理想、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证医药供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
二、医药商品的批发,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的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负责经营。除县医药、药材公司的代批点外,其他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经营,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收购和供应。
四、医药工、商企业销售医药商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售给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出厂(调拨)价;售给使用和零售单位,必须执行批发价。
五、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到产地收购(采购)中药材,必须到当地医药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允许后按指定的地点、品种和规定的价格收购,未经允许的不准收购。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材品种,只准当地药材公司和受其委托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
六、所有生产和销售医药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在购销活动中,不得授受“回扣”,严禁向单位和个人发送“宣传费”、“广告费”、“分装费”、“推销费”或搭送生活用品等,变相奖钱奖物,不准搞商品硬性搭配,不准请客送礼和游山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