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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的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清理宣布废止一九九二年以前发布的部分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1992年6月1日)废止

商业部关于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和使用农村建筑队的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
 ((85)商粮字第3号 1985年2月6日)


  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0月15日发出了《关于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正式户粮关系不转,其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其差价部分由企业负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第十九条中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村建筑队,其口粮由农村建筑队自理。”上述规定请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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