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头部检验移至烫毛以后,剖腹之前进行。为减少由于头部检验刀口在烫毛池所造成污染,以及为解决胴体与头、蹄各脏器能对号检验的目的,所以在第五章(十)条作了规定。
2、采用同步集中检验的办法。现行的检验是分散在各屠宰加工工序中进行,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无法使同一猪体的各部位能对上号,一旦发现病猪,查不出这只猪的头、蹄、心、肝、肺、胃肠等,失去综合判断的作用和控制疾病扩散的可能。
为此,建议将分散的检验集中到劈半后进行,待兽医对各部位检验完毕,盖上兽医印戳后,方能去头、蹄,去心、肝、肺、舌和胃肠等。
3、增设病胴体的叉道及病肉隔离冷却间。为控制病胴体的扩散,使病、健分开及有待兽医对可疑病的进一步诊断的需要,在兽医检验台的兽医检验结束处,设置病胴体的叉道,便利把判为病胴体能及时打入叉道,并送至病肉隔离冷却间,待复验。
4、试用旋检消化法。建议在多年未检出旋毛虫病或旋毛虫检出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的地区或厂,可采用消化法进行检验。检出虫体的病肉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处理。
(三)建筑、设施方面的卫生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屠宰场的设计规范,有些问题难于作统一的规定,仅对影响到产品卫生质量、急需作调整的一些问题先提出要求:
1、建筑方面的卫生要求:屠宰车间、饲养车间的层高问题以空气流通为准,并有换风通气的装置,以减少车间内的雾气为要求。窗户的高度,从国外看都在离地面2米以上设置。结合我国情况作了调整,要求2米开窗。
另外对墙壁、地面的要求是以易于清洗、消毒、无裂缝、无积水、清洁为原则。
2、设备用具方面:凡是直接接触肉品的用具、刀具、容器和运送工具,都应采用不锈钢或白色无毒塑料的原料为宜。清洗刀具和洗手的设备宜采用不用手的开关。
3、生产车间备有热水(40℃和82℃),是为了兽医与操作工人洗手、冲洗地面和用具、刀具、容器等的清洗消毒使用。
4、对各车间的辅助用室问题(即工人休息室、更衣室(柜),淋浴室、厕所等)是根据文明生产、保证产品卫生质量,搞好工人卫生的必备条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要求提出,有的指标是依照我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分割肉车间的空调问题。因肉品在此车间停留时间较长,经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为控制细菌在此繁殖的可能。为此,提出室温必须在15~20℃范围(对于夏季生产,温度的控制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