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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一)厂内应有处理粪便、污水、污物(毛、蹄、壳、角等)和消烟除尘设施。处理池或通道等,必须用不渗水材料建成。
  (二)粪便、污水、污物等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而污染环境。根据流向要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做到无害、不传播疫病。
  (三)对于已有的化制间、血粉车间、制药车间等散发出来的臭气,应进行处理。
  十、卫生管理
  (一)对外注册肉联厂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兽医和食品卫生的各种法令,如《家畜防疫法令》、《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标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出口食品厂最低卫生要求》,以及商业部制定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对外注册肉联厂应建立独立的兽医卫生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各项法令,并组织检验。兽医卫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干扰。
  (三)兽医卫生检验机构应按《兽医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必要的兽医和检验员,兽医和检验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和白色工作帽。在工作服的左胸上方(口袋上方)和工作帽的前沿正中,应印制蓝色十字的标记(直径4厘米,边宽0.5厘米)。
  (四)对外注册肉联厂应根据国家法令建立和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如宰前宰后检验制度、加工前后及加工期间的巡查制度、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工作记录制度和清洗消毒制度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五)为了确保原料家畜的健康,注册厂应建立与产区的联防制度,加强验收检疫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通知产区停运,并派人配合产区的疫病防治工作。
  (六)注册肉联厂应有专职清洁队,负责做好厂内卫生和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注册肉联厂应经常对本厂职工进行卫生教育,使职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附件:    中国食品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注册肉联厂

            卫生与工艺基本要求》的说明

  一、修改过程
  为了提高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减少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外界污染。我们于一九七八年就起草了《对外开放肉联厂建筑卫生设施及卫生要求》。尔后多次征求有关省、市厂和国家商检局、商业部设计院的有关同志意见,并共同几经修改为《对外注册肉联厂的卫生基本要求》。
  进一步修改“卫生基本要求”的目的在于适应当前我国肉类产品出口的需要,达到国外兽医卫生注册的起码条件,使对外注册肉联厂在改造厂区布局、有关建筑、设备、屠宰工艺及兽医检验等项目中,有所依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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