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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三、厂区公共卫生
  (一)要有充足的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生产区应设有热水供应系统。
  排水要有完整的不渗水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下水道系统,并保持畅通,地面不能有积水。
  (二)对厂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粪便的无害处理设施和厕所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坑等有碍卫生的污物。厂内公用厕所,应具有水冲条件。在车间内的厕所,不仅具有水冲设备,并要求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备,厕所与车间要与走廊相连,但厕所门不能直接对着生产工作场所(厕所便器,100人以下,每20~25人设一个;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
  (三)饲养、屠宰、分割肉等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有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的工人休息室、更衣室。饲养、分割肉车间应有淋浴室。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淋浴器一般每10个人设一个,50人以上,每增20人增设一个)。更衣柜应合乎卫生标准要求,一人一个,鞋、帽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衣柜大小宜于50×40×150厘米)。
  四、饲养车间
  (一)据我国商品猪的特点,应做到计划收购,均衡屠宰。进厂活猪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要求加强宰前的检验,并按产地分圈观察或饲养,卸猪后,在宰前应有适当的饮水、休息时间。饲养圈应分圈设有自来水管道的饮水装置。
  (二)从卸猪台到过磅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以便检验,病猪隔离圈应设在卸猪台和过磅之间。病猪隔离圈与健猪圈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卸猪台近处,应设有一定坡度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和污水排放沟。
  (三)圈舍的地面、墙裙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清洗消毒,下水道系统应畅通。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应及时清除。
  (四)急宰间的建筑卫生设施,应考虑以不扩散疫病、易于清洗消毒为原则。病猪的运送应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五)设有兽医卫生工作室和消毒药物储存间。
  五、屠宰车间
  (一)屠宰车间应分为非清洁区(即麻电、放血、烫毛、刮毛)和清洁区(即剖腹、胴体加工、整理、检验)在待宰圈应设有冲洗猪体的淋浴设备,猪体要冲洗干净才能麻电。放血后,还应设置立式洗猪机,再次洗刷。
  (二)麻电的电压应控制在70~90伏之间,电流强度应为0.5~1.0安培,时间3~5秒钟。生产自动线的流速每分钟不超过8头,一猪一钩,不得超载。猪的放血时间(点红后到下烫池)5~6分钟,应有相应长度的放血槽,放血刀口不应过大(4~5厘米为宜)。放血处应装有冷、热水(82℃)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烫毛池水不应外溢,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打毛后不再下清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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