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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制止擅自减发退休金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制止擅自减发退休金的通知
 ((82)商工字第1号 1982年2月6日)


  在实行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有少数企业因经营亏损,减发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实行“浮动退休金”办法。这种办法引起了退休职工的不满,造成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不利于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发〔1981〕166号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十三条“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的规定,企业自行减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是错误的,应迅予制止,恢复其原应发的数额。对于已减发的退休金也应予以清退,以利于国家有关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并使退休职工解除顾虑,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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