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商业企业、供销社要积极开展对工业企业的代销或寄销业务,有条件的实行工商联合经销,以利于产销平衡,防止库存商品积压。
(八)财会部门要按进货计划和合同供应资金,企业要有专人监督进货计划合同的严格执行。业务、储运、物价、财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每笔进货合同及有关凭证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保证按合同及时付款;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做到品名、规格不符不付款;数量单价不符不付款;质量标准与合同不符不付款;印章不符、手续不全不付款。
(九)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部、组计划外临时进货审批权限,对由于市场变化必须变动品种规格、工厂提前生产和超产收购的适销商品,必须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才能收购、付款。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议价粮油资金的管理
(十)收购一、二类和点名的三类农副产品,要保证供应资金,不能因资金紧张而影响收购。在收购过程中,超计划收购部分,可先供应资金,后补办追加计划手续。对基层报帐单位银行贷款可继续协商实行下级贷款上级转帐(即下贷上转)的办法。对一般三类农副产品仍实行按计划供应资金。收购农副产品,一定要准备好现金,加强复核,注意安全;核定给收购站的业务周转金,只能用于收购农副产品和有关费用,不能挪作他用。收购农副产品可以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坐支销货款。收购站应实行钱货分管。委托小商贩收购,要交货验收付款。
(十一)粮食企业在坚持粮油统购统销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发挥主渠道作用,使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更好地结合起来,要合理使用资金,在保证国家粮食议转平任务的前提下,加快议价粮油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由商业部拨给省(市、区)的国家粮油、棉花、农药等专项储备资金,要随着储备任务的增减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储备任务减少的地区,要按商业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多余的资金及时调给储备任务增加的地区,凡延期不调的,分别按银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付给调入地区,弥补调入地区的利息支出。
(十三)为了支持生产,掌握货源,按照规定的品种、金额发放的预购定金,都要签订预购合同,收购该项农副产品时,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回预购定金,清结帐款。预购定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抓好工业品库存商品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