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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80)商层联字第41号 1980年9月18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以(80)工商总字第72号函抄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除“在集市上设摊经营,仍应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以外,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近据河北省怀来县、湖北省洪湖县商业部门反映:工商行政部门对合作商店集市外流动售货和设摊经营部分,按营业额征收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负担。
  合作商店流动售货,设摊经营,应该予以鼓励,不应摊派费用,以利于合作商店恢复原有的经营特点,便利群众购买,也可以解决合作商店网点严重不足的困难。因此,对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动售货和在集市外设摊经营部分,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设摊经营的,可按《工商行政通报》一九八0年第二期“问题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县、镇没有集中市场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设摊经营的,是否收取服务费,可参照对待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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