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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修订本)

  会计、仓库、零售店须将所有凭证表单妥善保管,按月分顺序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部门按照实物负责人分户设置库存供应商品明细帐,根据有关凭证,正确及时地登记。只记按零售价计算的商品总金额,不计数量,定期与仓库和零售店的拨货计价对帐单核对。
  第五十二条 每月月终,正确计算和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将已销售商品应该分摊的差价调整转帐。
  计算分摊供应商品进销差价时,为简化计算工作,采用综合平均分摊法,其公式如下:
  (一)本月商品进销差价   月末“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
      综合平均分摊率=-----------------×100%
              月末“库存供应商品”和“委托代销商
              品”科目余额+本月“供应商品零售”
              和“转批商品销售”子目增(借)方发
              生额  
  (二)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差价=本月“供应商品零售”和“转批商品销售”增(借)方发生额×本月商品进销差价综合平均分摊率。
  将销售商品应该分摊差价,按规定进行调整转帐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增(贷)方余额,即为月末库存供应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应该分摊的差价。
  如按照各种商品综合平均分摊方法计算差价,影响损益正确性较大时,得先将差价率特大或特小的个别商品,单独计算其应摊差价,其余仍用综合平均分摊法计算。
  第五十三条 为了正确核算库存供应商品的进销差价和已实现的供应商品差价,在年终决算前,可以根据十月或十一月底的商品盘存数,对商品进销差价,按照当时库存商品的最后进价逐一或按商品大类全面核实一次,同时调整已实现的商品进销差价。如最后进价查找困难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倒求单一或大类商品的最后进价:
  最后进价=零售价÷(1+价格幅度)
  或:=零售价×(1-进销差价率)
  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的具体作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照每种库存供应商品的最后进价与售价比较,调整已实现的差价:
  1.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库存供应商品科目余额(包括委托代销商品)减库存供应商品实际进价总额(按照库存供应商品每个品种数量乘最后一次进货单价计算后相加的合计数)
  2.应当调整的商品进销差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库存供应商品应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
  (二)将库存中同一进销差率的商品归并在一起,算出同一进销差率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进销差价,然后计算出全部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进销差价总额,再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比较,调整已实现的差价:
  1.某类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某类商品按照零售价计算的总额×某类商品的进销差率(按照零售价计算的差率)
  全部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各类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相加之和。
  2.应当调整的商品进销差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总额。
  按照上述方法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后,如实际进销差价大于帐面进销差价,其差额应记入“进销差价”科目的增(贷)方和“营业成本”科目的增(借)方;如实际进销差价小于帐面进销差价,作与上述相反的调整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计划统计人员可以根据仓库、零售店的商品盘点表汇总编制统计报表,也可以由实物负责人根据商品数量帐或登记簿提供统计需要的必报商品数字,由计划统计人员汇总填制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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