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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81)粮储字第140号 1981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转运站、粮管所、粮站等单位。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地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械。
  各种粮仓机械,每台(套、条、件)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下的,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粮食部门,要有负责同志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有三十台以上粮仓机械的粮库,一般要设立粮仓机械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配有三十台以下粮仓机械的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各级配备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械、设备的合理配备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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