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制定的作价方针、原则、管理办法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确定本市、县各个旅店的等级,并审查批准本市、县各个旅店房间和床位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临时加铺、旅店附属的出租业务,以及某些特殊性或临时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企业自定。并报直属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友人、海外侨胞来华旅游、探亲访友的住店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客房加床,应比同等级床位收费低一些;晚上临时加床,收费应更低一些。利用会议室等临时加床,收费亦应从低。
第十八条 各级服务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必要的物价干部,加强物价检查工作。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有兼职物价员,并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和政策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供销社营旅店业。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可参照执行。
关于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规定
(1983年9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60号转发《民建中央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和发展传统食品建议的通知》,对传统名特食品的定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传统名特食品系指饮食业、糕点业中名店、名厂的代表品种,名厨师、名技师的擅长品种和有明显特色的地方风味品种,以及风味小吃、地方名特酱腌制品等。具体品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列为传统名特食品定价范围。
二、传统名特食品的价格,必须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使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利润。在制定价格时,要在保持普通食品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传统名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价。
三、传统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应高于普通品种的毛利幅度,一般可掌握在40-50%,但也要防止价格定得过高,限制了销售,反而不利于传统名特食品的恢复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毛利幅度应区别对待。小城市和农村集镇的毛利率一般应低一些;消费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厂、名店的代表品种和少数成本小、起售点低、费工费时的风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于50%。具体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