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毛利率和价格计算的公式:
(一)以售价为基础
100
内扣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销售价格×---
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内扣毛利率)
(二)以原材料成本为基础
100
外加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
100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外加毛利率)
(三)内扣毛利率与外加毛利率的关系
内扣毛利率=外加毛利率÷(1+外加毛利率)
外加毛利率=内扣毛利率÷(1-内扣毛利率)
以上两种毛利率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内扣毛利率形式,并简称毛利率。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换算成外加毛利率掌握,但上报时,必须注明是“外加”。
第三章 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制定饮食业价格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饮食业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物价局(物委)会同商业(服务)厅、局和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加以制定。
第十四条 直辖市、省(专)辖市、县饮食服务公司和县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有关领导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具体制定所属各企业的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和非上级掌握的经常销售的大众化的部分带馅食品的价格。并可根据需要,核定不同企业的起售价和较低售价品种的经营比重。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除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品种售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幅度范围内,均可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某些为适应顾客特殊需要而制作的食品和设置的服务项目,如外会外送、来料加工、加底回烧等,还可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以及耗费的劳动量和技术要求,确定价格。
第十六条 饮食业价格,同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级物价部门和饮食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在所属地区、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做好定价、审价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指导企业做好物价工作。基层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各级饮食公司和企业都应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好物价人员。市、县以上饮食业管理单位,一般应每年进行一、二次全面的价格审查。每逢价格作重大调整时,应组织力量,检查所属企业具体贯彻执行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同时抄送中国饮食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