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收购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查辑走私手表销售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收购华侨、港澳同胞以及
 查辑走私手表销售问题的通知
 ((80)商日字第74号 1980年12月11日)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人民来信反映,国营商店出售华侨、港澳同胞带进的手表和查缉走私手表,有的质量很差,群众买去几天就不走了,购买者的意见十分强烈。还反映某些国营商业、贸易货栈、集体商业直接从走私者手中非法购买手表,助长了走私手表者活动。
  为严肃法纪,杜绝走私,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特通知如下:
  一、任何国营、集体商业单位,不得从走私者手中购买手表。违者由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带进的手表和查缉的走私手表,按国务院国发〔1980〕184号文件规定,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收购。收购后这部分手表交由信托公司、旧货商店按质论价销售。出售时应向购买者讲清质量情况。其他国营商业,一律不准经营,目前已经营的卖完为止。
  三、国营商业已出售的这部分手表,购买者提出质量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如发生纠纷上级公司和主管部门要加以过问,总之,不能使消费者吃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