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议价购入的食用油脂、
油料不得转为超购加价的通知
((82)商油字第1号 1982年3月19日)
近几年来,我国油料生产发展较快,收购量增加,由于食油收购基数偏低等原因,支付的加价款也逐年增加。根据财政部二月二日(82)财企字第24号《关于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几个问题的复函》,经研究确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议价收购和议价调入的食用油脂、油料,只能用于议价销售,不得转为超购加价,增加中央财政负担。
(二)原粮食部过去有关食用油脂、油料议购转为超购的规定同时废止;统计制度也相应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