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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粮食复制品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市镇居民的口粮定量,总的来说是不低的,绝大多数够吃有余,应当基本稳定,近期内不做大的调整。对那些口粮定量突出偏高偏低的个别工种、地区,根据可能条件逐步加以调整和整顿。
  (一)省、市、自治区内,需要统一同工种定量的,应当在不增加粮食销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把偏高的降下来,解决偏低的调高问题,不能增加口粮定量总水平、统一工种定量的方法,可以因地制宜。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照顾到邻近地区和其他工种的现行口粮定量标准,防止造成新的矛盾。要有利于安定团结,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测算,提出方案,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粮食部。
  (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十六号文件规定:“由于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强度减轻的工种,要适当调低粮食定量标准”。各地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牌照的个体劳动者,其口粮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关于市镇居民口粮供应管理问题
  要加强市镇居民口粮供应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宣传教育,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常检查和定期核实人口、工种、定量,最少一年一次。
  (二)要认真整顿补助粮,切实执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十六号文件规定。补助粮的项目、标准、范围应从紧掌握,有些不合理的补助项目应当取消。具体取消哪些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省以下不得自行规定补助粮项目和标准,凡自行规定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责令限期纠正。补助粮水平,按非农业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半斤。有的地方实行补助粮包干管理办法,要及时总结经验,作到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补助粮。粮食部门必须经常了解检查使用情况。
  (三)在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推行“旅大粮食管理办法”,对于稳定粮食定量水平,解决工种定量由高调低问题,以及厂矿特殊用粮问题,都得到了及时解决,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些地方手续繁琐,增加了用粮单位的工作量,工人反映不便。已经推行这种办法的地方,要坚持下去,不断总结经验,切实简化手续,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粮食部门决不能放松管理,要经常帮助用粮单位按照粮食供应政策把粮食管理好。实行这种办法的,应当是大中型工矿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小型工矿企业,可以不搞。
  在没有推行这种办法的地方,应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定量口粮的合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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