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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粮食复制品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粮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
 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粮食
 复制品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81)粮供字第3号 1981年1月29日)


  一九八○年十二月,全国市镇粮食供应会议,讨论和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扩大粮食复制和主食食品经营的意见》两个文件。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
            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1年1月)

  近几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粮食销量的指示,在市镇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镇粮食销售数量基本正常,居民口粮定量水平基本稳定,总的来说,情况是好的。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须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做好市镇粮食定量人口、口粮定量及供应管理工作,对于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镇定量人口问题
  (一)市镇定量人口的增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后开新口子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和粮食部报告的意见:近几年内,国务院各部、总局所属基层单位在农村公社的人员,人数很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现由生产队分配口粮的,应维持现状不变,不能改由国家供应粮食,以免引起连锁反应。农村社、队的企、事业职工,仍应由生产队分配口粮,不能由国家供应粮食。
  (二)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十一月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每年控制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比例。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批,粮食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三)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时,必须经县或县以上粮食部门审批,县以下粮食部门无权审批。
  (四)各级粮食部门,要经常掌握市镇定量人口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向上级反映。
  二、关于市镇居民口粮定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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