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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店供应业务工作的通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店供应业务工作的通知
 ((81)粮供字第14号 1981年4月29日)


  各地粮食部门,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和粮食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对市镇粮食供应部门作了检查。据了解,绝大多数地区的粮店职工认真执行国家粮油政策,遵守各项制度,保证了市镇居民和工商行业用粮、用油的合理供应。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销售的粮油质量不稳定。大米含碎、含杂超过规定标准,黄粒米较多,有的气味不正;面粉质量,时好时次;食油混浊杂质多,群众反映较多。二是衡器不准,有短斤少两的现象。三是有的粮油和粮食制成品不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保卫工作也有问题。四是有的服务质量不好,群众有意见。各地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已经采取措施,有了改进,但是市镇粮食供应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于经济调整,政治安定,影响很大。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必须高度重视。应当进一步研究,采取措施使之巩固提高,坚持下去。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住质量关
  市镇粮店出售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粮油不得出售,要回机整理或过滤澄清后,方准出售。对霉烂变质的粮油和粮食制成品,坚决禁止出售。
  粮店营业人员必须掌握国家质量标准,熟悉质量检验技术,懂得粮油等级、价格,建立责任制,把好质量关。中心粮店要建立检验和评价小组,培训检验、价格人员,负责所属粮店的粮油质量的仪器检验,以及粮油的等级、价格的评定。国家颁发的粮油质量样品,要在粮店陈列,以供群众鉴别比较。
  在当地粮食局统一领导下,市镇粮食供应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划清职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要订立经济合同,共同执行。粮油加工、仓储、调运部门,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坚决不出厂、不出库、不调运;对不符合标准的粮油,粮店有权拒收。供应、加工、仓储、调运部门,违反合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市镇粮食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坚持以质论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粮油销售价格。
  二、保证粮油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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