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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是否保留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票证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是否保留供销社系统
 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票证的通知
 ((80)供给联字第52/508号
 1980年10月13日)


  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护字79号《关于建立岗位津贴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下发后,有的单位来函询问: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在享受岗位津贴待遇后,其原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票证是否保留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确定: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符合一九七八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六三年七个部门《联合通知》规定工种范围的,票证仍保留不变;不符合三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的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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