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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的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的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
(〔80〕商食字第25号 1980年10月4日)
河北省唐山市食品公司来信询问:唐山市因没有阿訇,回民食用的牛羊,由回族职工屠宰加工是否可以?经我们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禁猪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原则上应由阿訇屠宰,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禁猪民族职工按民族习惯屠宰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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