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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请转发《关于加强边境地区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的函

  对于国家和群众都需要的主要农牧产品,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规定适当的购留比例和合理的收购任务,妥善安排社队的生产和社员群众的生活。粮食要征购,但任务不能过重,征购不能过头。边境农业地区的口粮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的中心地区。皮毛要积极收购,要把牧民必需的部分给他们留下来。对于一般农牧土特产品,凡是市场供应和出口需要的,应当积极收购起来;一时销路不广的产品,要帮助社队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积极打开销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队和社员收入。  
  收购农牧土特产品,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国家牌价,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能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某些商品的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不能自行变动。国家规定的奖售政策,要认真执行,不能随意取消、缩小或扩大。边远地区收购农牧土特产品补贴运费的办法,要认真落实。
  三、努力做好边境地区日用品供应工作,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对于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物资供应,要比其他地区充分一点。属于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商品,目前供应偏紧而又为当地群众所必需的少数品种,在分配时,要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除了按一般标准供应外,每年应单独划出一定的数量,加以照顾。属于地方管理的三类商品,根据传统的产销关系,由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地区之间的协作交流。当前在边境地区供应不足的某些商品,在当地生产未上去以前,要组织上海、广州、天津等几个主要产区,增加生产,迅速做到保证供应。
  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原材料,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3〕171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市、自治区物资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地方安排确实有困难的某些原材料,如金、银、铜、锡、锌、棉纱、人造丝、生丝、木材及包装物料等,报请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安排。原来生产民族用品的厂社,已经停产转产的,要尽快恢复生产。
  积极做好中药材、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合作医疗,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边防部队和边境会晤站的商品供应,应纳入省、自治区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商业部同总后勤部另行商定。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三项照顾”的办法。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原来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办法,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执行。由于实行价格补贴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利润留成应按原规定交由民贸企业使用,其他单位不得抽调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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