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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的通知

  四、健全商品购销调拨制度。商品购销调拨要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组织收购商品,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或计划规定进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市场信息工作,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损失。发运商品必须填写商品调拨单,随货同行。调出调入双方都必须认真按照合同规定分别办理商品发运和验收。发现包装破损,商品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及时查明,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货款结算应按有关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一般不得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确属必须以现金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
  对于没有建立正常购销关系,生产经营情况不明的集体企业,必须事先调查清楚,签订经济合同并保证有支付能力的方可办理成交和货款结算。对城乡专业户、个体户货款的结算,必须实行先收款后付货的制度,原则上采取现金结算。商业企业收购集体企业和专业户、个体户的产品,收到商品验收合格以后才可支付货款。
  五、加强商品零售管理。零售企业也要认真编制经营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到外地采购商品必须认真核算经济效益,防止经济损失。购进商品必须认真验收,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都要和发货凭证核对相符。未经点验,不得付款和销售,以分清经济责任。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商品小库,前柜和后库的商品要划分清楚,办理出入库手续。要在方便顾客的原则下,加强销货款的管理,建立健全销货款和商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条件又有必要的可设收款台,由专人负责收款。采用一手钱一手货销售方式的,收找货款必须唱收唱付。要建立柜台纪律。经营肉食、水产、蔬菜、水果等鲜活商品的零售商店,销售量较大的要随时清理收缴销货款,改变开门一堆货、关门一堆钱的销售方法。经营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糖果、糕点、油盐酱醋以及其他以过秤计量销售的散装商品的零售商店、柜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营业时间原则上要二人以上站柜台,建立轮番换班制度。营业终了,销货款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清点并在“销货款清单”上共同签字及时交给财会部门或直接送交银行。银行“送金簿”的金额必须和“销货款清单”一致。
  零售单位的库存商品,每月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必要时进行突击盘点。实物负责人调动工作和商品调价,应及时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发生的差异,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要制定商品损耗率和销货款差错率。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和经营情况的不同,制定全国统一的零售商品损耗率比较困难,各零售企业都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温度、湿度等客观条件和经营商品的不同特点,发动群众在主管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对有损耗的商品制定分商品的损耗定额或综合损耗率。经常有溢余的商品也应根据不同的商品,制定商品溢余率。经营没有溢耗的商品,要制定合理的销货款差错率。商品损耗只作为核算当月库存商品的依据,不得跨月互相抵用,也不得以定额损耗率估计实际损耗。
  健全销货退回的管理。钟表、电器、高级服装以及其他贵重商品发生退货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并由另一人证明方可退款。
  加强物价管理。零售商品都要标明价格,发挥群众监督。坚决制止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顶好、变相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错误行为。要采取各种形式,发挥商店部组柜组之间、营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有些商店可以建立职工监督小组或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
  议价商品和平价商品要分柜组经营,单独核算,明码销售,防止提级提价或错价销售。经营浮动价格商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浮动价格的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办法和核算制度。
  商业企业不得直接收取外币。沿海开放城市的商业企业,如当地规定允许收取外币的,当日收取的外币必须当日送交银行,防止利用银行收兑外币牌价差额谋取私利。
  六、加强仓库管理,健全出入库制度。所有出入库商品物资都必须按照合法的出入库凭证严格点验。不得以便条提货。已发货的凭证要加盖“付讫”戳记,以防重复提货,并要加强门卫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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